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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人才计划”海外青年人才引进计划 (博士后资助项目)

2017-10-01 09:0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 评论: 0

为吸引外籍(境外)和有留学经历的博士毕业生来粤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为我省集聚储备一批青年高层次人才,自2016年起实施“珠江人才计划”海外青年人才引进计划(博士后资助项目)。

一、资助对象

资助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品学兼优,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学术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年龄在35岁以下

2.2年内在世界排名前200名的高校(不含境内)获得博士学位,在我省博士后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并承诺在站2年以上。

3.未获得过“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扬帆计划”等国家和省重点人才工程资助。

4.优先资助国家和省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及基础学科研究的博士后。

二、资助方式

1.进站资助。省财政给予每位进站博士后资助60万元,分两年发放到设站单位。每年资助50名左右,每个设站单位每年不超过5人。

2.后续资助。对获得本计划资助,出站后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或劳动合同,承诺在粤工作3年以上的博士后,省财政给予每人40万元的安家补助。

3.配套资助。设站单位应在此基础上自筹经费,适当提高待遇。鼓励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给予配套支持。

4.受资助对象不再享受其他省财政有关博士后生活方面的资助。

三、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按每年申报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进站博士后填写申报材料,报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

2.单位推荐。设站单位对申请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限额推荐优秀人选。

3.择优遴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提出拟资助人选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审批公示。拟资助人选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程序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资助经费。

四、考核管理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管理工作。

2.对受资助人参照国内博士后研究人员有关制度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终止资助。

3.受资助人在站期间公开发布的成果须注明广东省引进博士后资助计划资助。

4.获得后续资助但未能履行工作协议的,需全额退还安家补助。

五、其他事项

1.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对本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评估。

2.本计划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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